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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慧財產
1.智慧財產之保護,均將依政府及本公司相關法令或規章辦理。

2.對於本公司列為秘密之計畫、文件、圖表等,本公司員工應課自己以守密義務,不得洩漏,違者應負民刑事及特別法責任。本公司員工因自己過失洩漏或知悉他人洩漏時,應即告知本公司。此項守密及告知義務不因聘約之終止而失效。

3.本公司員工經事先書面允許,兼任其他職位、從事其他職務或接受他人補助時,仍應遵守本公司智慧財產相關之規定。

4.本公司員工離職前應繳還其持有之本公司機密資料及文件,並經各單位業務主管簽章確認。

5.本公司將請員工於離職時簽署離職備忘錄,並得函促其新雇主,注意避免侵害本公司之智慧財產。

6.本公司員工非經合法技術移轉,不得利用本公司列為機密之資訊,為自己或他人從事或經營有損本公司權益之虞之業務。

7.本公司員工違反保密義務者,外部人士侵害本公司智慧財產者,或未經本公司同意而使用本公司或其所屬單位之名稱者,本公司將追究其民、刑事責任。

8.為避免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其他權利受損,應於有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及成果本身為權利標示(例如:標示權利證書號數)。不能於智慧財產權之產品及成果本身標示者,得於標籤、包裝、相關技術文件上或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。